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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检察长谈未成年故意杀人犯罪

    岁在甲辰,春三月之二十至廿一日,最高检之党组书记、检察长应勇,率其调研组赴宁夏之地,以察视民风政情。应勇乃言,当以重视之心,预防并治理未成年人之犯罪,对于未成年人所行之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,乃至致人死亡之重大罪行,若符合追诉之法条,务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以示天下,法不阿贵,少长咸宜。

    应勇者,浙江仙居人也,生于乙巳年十一月。少时,便有志于国事,故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,投身公务,矢志不渝。翌年四月,加入中国共产党,矢志为国家、为人民尽忠竭力。后求学于浙江大学,习行政管理之学,得在职大学学历,并获法学硕士学位。今应勇任中共二十届中央委员,又为**********、党组书记、检察委员会委员,首席大检察官,且为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,可谓国之重臣也。其行其言,皆为国为民,实为天下楷模。

    夫未成年人者,国之未来,民之希望。然其心智未熟,易为外物所诱,犯罪之事时有发生。故当以严法峻刑,以示警诫。然亦当辅以教化之道,引导其向善,使知罪之可憎,善之可贵。如此,则未成年人之犯罪可望减少,国家之治安可望日渐安宁。

    今应勇之言,深得人心。众人皆以为,法者,定国之本,护民之权。未成年人犯罪,亦当依法惩处,以示公正。此诚为国之大道,民之福祉也。